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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诺华:收到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美诺华:收到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美诺华公告,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高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